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学院认为应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院办主任负责组织全院实施考勤工作,教科办主任负责专职教师考勤工作,学工干事负责专职辅导员及班主任请假工作,党总支委员负责与党建有关的相关活动,以上各工作负责人汇总后交与院办。
第二章 请假和未打卡说明
第四条 请假均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注明起止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 后报院办公室审核备案。若因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 续,应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毕。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请假在3日以内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批,3日至7日的由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8日及以上的由主管领导报党委会研究审批(需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请假审批表》)。
第六条 请假时间的计算,自请假之日起至返岗上班后(连续工作不低于1个月)止,包括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党员学习和活动向党总支书记请假后跟各自支部书记报备,请假累计三次者及无故不参加者,期末考核降级处理。
第九条 未打卡说明,却因公事未打卡向主抓领导进行报备,同意后提交OA流程进行报批。
第十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学期考核、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管理
第十一条 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请假程序同本办法第一条。
2.行管人员事假期间扣除岗位绩效工资(按每月22天平均计算)。
3.①教职工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 假日)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全发,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规定扣发。
②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满30天的(含30天), 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其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2,下同), 并按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绩效工资的6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分别按规定扣发。
③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其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全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规定扣发。
4.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境) 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的, 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病假
1.病假指教职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假期。
2.教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向部门领导提交就诊病历和医疗机构依据病历开具的完整医疗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建议批准其病假期限。请假程序同本办法第五条。
3.行管人员病假期间扣除其岗位绩效工资(按每月22天平均计算)。
4.①教职工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津贴 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全发,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规定扣发。
②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 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其基本工资的90%,津贴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全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分别按规定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其基本工资、津贴 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全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分别按规定扣发。
③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放其基本工资的70%,津贴补贴只保留物价福利补 贴,基础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分别 按规定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 放其基本工资的80%,津贴补贴只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基础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分别按规定扣发。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并追缴病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四条 婚假
1.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精神,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家在外地并回家结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论处。婚假原则上按结婚证日期半年内有效,不得分段休假。请假程序同本办法第五条。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婚假。
第十五条 丧假
1.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死亡,可请丧假(3天)。如在外地办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论处。请假程序同本办法第五条。
2.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教职工,除国家规 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如遇公休假(包括寒暑假),不再增加假期。请假程序同本办法第五条。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可享受产假。怀孕时间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2周;怀孕时间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6周。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教职工,配偶生育可给予20天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对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执行。
5.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不变。
6.其它计划生育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2.原批准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它岗位工作的。
4.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证明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5.请假期间从事有收益活动的。
6.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7.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8. 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20分钟以内,按旷工1/4日计算,20分钟至2小时按旷工1/2日计算,2小时及以上按旷工全天计算。
第十八条 旷工的处理
1.旷工教职工按日计算扣发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
2.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者, 除扣发月工资和各项津贴外,本年度不予提职、提薪,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自动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按离职处理。
4.专职教师连续旷工时间应从首次旷课日起至最后旷课日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