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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2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和种类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5-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15分钟。

2、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请人代课、调课。

3、课前未作充分准备,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

4、教师上课因携带通讯工具影响正常课堂教学。

5、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上课10-15分钟。

6、监考人员迟到3-5分钟;或因监考不负责被发现,经确认一个考场有多人(5人次以上)舞弊的。

7、因试卷本身错误或试卷份数差错,推迟开考3-5分钟。

8、在监考过程中有抽烟、闲聊、看书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且每场达2次以上者;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

9、不能按时登录考试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

10、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差错率达到5%以上。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上课迟到5-15分钟或提前下课10-15分钟达2次。

2、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3、一学期内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2次。

4、实验或操作技能课因使用、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1000~5000元。

5、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不及时处理,或庇护、说情;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7、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9、监考人员迟到,导致考试推迟6-10分钟。

10、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一般教学事故的。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思想,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或进行传销、推销、营利活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4学时以上。

4、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5、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以其他办法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

6、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7、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当月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当月全部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当学期全部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或校目标办报告教学事故情况。

2、教务处或目标办要将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核实无误的教学事故,教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需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单,存入事故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教务处、人事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分别保存复印件。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单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目标办提出申诉,目标办调查研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认定结果的裁决并回复。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专科、中专生学历教育教学活动。

(二)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